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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经不起推理


2007-06-27 10:10:59
 标签:car   [推送到技术圈]

 
很少有一条法律像新出台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那样引起社会强烈关注。这条法律令人困惑难解,有太多经不起推理的地方。
 
比如所谓保护“弱者”原则,据说这是第七十六条出台的依据———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;尽管法律的制订者在其后添加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;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两项条款,但对于有证据证明故意违章等关键词却未作任何解释。这就是说,即便行人违章,司机也要替行人的违章买单!
 
保护弱者没有错。按照原有的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,在同样的交通事故中,即使司机无过错,司机也要承担10%的民事赔偿责任。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将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中的“保护弱者”无限夸大,不认定事故责任,全部扔给机动车,实在不适合法律的公平原则。
 
第七十六条认定行人是弱者,立法就为保护弱者。如果以此推理,结果如下:汽车与火车相撞,火车负全责;小轿车与卡车相撞,卡车负全责;卡车与卡车,小轿车与小轿车相撞,车重的负全责……以后,交警也不用出现场了,查一下车的吨位就可以。吨位重的负全责嘛!
 
在这种貌似公平,实则不公平的原则下,有人担心会出现立法者意想不到的情况:如果这部法宣传到位,很多乞讨、流浪的人就不用沿街乞讨了,在高速路上溜达就行了,总会碰到一个倒霉司机的———别说自己,全家这辈子都有靠了。
 
我认为,各行其道,各负其责,加大处罚,适当赔偿才是公平的体现。为了保护行人,对违章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,对那种严重违章造成伤亡的机动车,一定要严罚,加大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;如果机动车无责任造成伤亡的,可以适当赔偿。但同时,对违章行人也要加大处理。所谓,理归理,情归情。
 
否则,难以服众的法律一定不会长久。强行推行,会带来相当多负面的社会后果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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