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“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”—叹析行人与机动车的关系
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新交法》)将非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划为“弱势群体”,将机动车驾驶员划为“强势群体”。为体现“以人为本”的保护“弱势群体”的精神,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一律判定为“机动车负全责”(见《新交法》第76条第2款)。
这次经过本人与行人的事故经历,深切体会到:“我”—这个机动车驾驶员,才是真正的“弱势群体”。因为《新交法》赋予行人无限的权力,同时剥夺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人权(见《新交法》第47条和第76条第2款)。《新交法》不分责任,无论何种情况,只要行人出现在横道线内,机动车就必须停车让行。拿现场勘察事故的交警同志的话来说:别说他是快速跑过去的,就是他在横道线里慢慢地爬,你也要等。行人在横道线内拥有无限权力。制定法律的人有没有想过,行人避让车辆的速度远远要快于机动车避让行人的速度,因为行人的行走速度远远低于机动车的行驶速度。机动车停车是需要有效的刹车距离的,如果行人没有尽到自己“确保安全”的责任(见《新交法》第38条),在明知机动车已经没有有效刹车距离的前提下,仍然冒险穿越机动车道,那就是在无视自己的生命,还给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混乱,连累他人。
法律是应该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而《新交法》的公平、公正原则体现在哪里呢?行人无视自己的生命安全穿越机动车道却受到法律的保护,这给机动车驾驶员的行车带来巨大压力。如果看到横道线都要减速慢行(减到多慢呢?法律没有规定)以防有人突然穿越机动车道,那道路上的机动车还能正常通行吗?即使车速减到20公里以下,行人突然出现在你车头前,你还是同样来不及刹车的。在现实生活当中,这具有可操作性吗?这种不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竟然也通过了,这不是很可笑吗?
在法律面前,行人受到保护,他们才是“强势群体”;而机动车驾驶员不受法律保护,他们才是“弱势群体”。《新交法》为了保护“弱势群体”赋予行人无限的权力,使他们成了法律上的“强势群体”,同时也使得机动车驾驶员成为法律上的“弱势群体”。再加上国内保险制度的落后,使得机动车驾驶员雪上加霜,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的双重压力,使他们成为事实上的“弱势群体”。在国外,交通事故都是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,机动车驾驶员就无需承担过多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,而国内的驾驶员需要自己精通交通法和保险法(通过这次事故,我都快成为交通事故的律师了),还需垫付巨额资金,也可能负债累累。他们买的保险根本不保险(保险制度的弊端我就不在这里论述了)。在交通法和保险法面前,他们是真正的“弱势群体”,他们有苦无处诉,有冤无处申。就因为行人无视自己的生命,连累他们落得如此下场!
我的题目叫“叹析”,就是一边“叹息”一边“剖析”。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,机动车和行人是相互礼让的关系,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绝对的权力。只有大家相互礼让,才能保证良好的交通秩序,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。去过发达国家的人回来都说人家交通秩序有多好,大家互相谦让,从来没有人抢。而在中国目前大家缺乏互相礼让精神的环境下,竟然还有法律出来纵容行人与机动车抢夺先行权,那还有什么交通秩序可言?“行人违章,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”,那还有什么公平、公正可言?
《新交法》出台以来,一直受到大家的批评,尤其是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无法接受,因为它剥夺了他们的正常的人权。难道这还不足以说明他们已经成为真正的“弱势群体”了吗?
2004年10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论证新交法的时候,北大法学院邓峰博士曾说过的一段话:任何一部法规,如果脱离社会效率和法律理性,都将是极危险和不尊重法律规则自身逻辑的。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,新法规显然忽略了侵权法的目标:侵权法的目标不是简单的分配损失,更为重要的是,应当减少事故的发生,提高预防水平,从而提高整体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福利。如果违背了民事法律规则的最根本性准则:平等,而赋予一方在无过失情况下受惩罚性赔偿,不仅可能造成社会不道德行为,更重要的是,造成了系统性的歧视。
在如今这个“行人无理走遍天下”的时代,我们机动车驾驶员该何去何从呢?不是说我们是“强势群体”吗?可我们“强”在哪里呢?现在觉得自己仿佛是汪洋中的一条船,孤独、无助,茫茫大海,何处是岸?
【引用条款】
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,遇行人横过道路,应当避让。
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
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,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:
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
(二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;但是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
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。 本文出自 51CTO.COM技术博客 |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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